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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2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土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3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修改

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95年4月10日省海洋局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1998年1月1日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订 2002年9月24日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护区是指位于本省昌黎县境内的沿岸陆域和海域。陆域北界为大蒲河南岸,南界为滦河口北岸,西界为经北部沙丘的西缘,向南绕过七里海的西侧,经由侯里、大滩等村东至滦河口,东界为东经119°37′海域为北纬39°37′,至39°32′;总面积300平方公里。
  第三条 保护区的保护对象为海岸自然景观及所在海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包括文昌鱼、沙丘、沙堤、泻湖、林带、海水、鸟类等构成的沿岸海区生态系统。
  第四条 凡在保护区内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省海洋行政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管理监督。
  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保护区规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调查和自然环境监测,并建立档案;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恢复和科学研究活动;
  (五)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第七条 开发利用保护区内土地资源,要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保护区规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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