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废止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7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试行)>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25日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
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标题中的“(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