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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试行)》的决定(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废止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7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试行)>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25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试行)》的决定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标题中的“(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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