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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2002修改)[失效]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四条 股份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支付优先股股息;
  (五)支付股利。
  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分配无效,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纠正。
  第四十五条 股份合作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
  第四十六条 股份合作企业法定公积金按不得低于年度税后利润百分之十提取,用于弥补企业亏损和增加股本金。
  股份合作企业法定公益金按年度税后利润百分之五提取,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股份合作企业可以在支付优先股股息之后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公益金,提取比例由股东(代表)会根据企业章程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决定。
  第四十八条 企业的股利以现金支付,经股东(代表)会同意,也可以将一部或者全部股利转增股份。
  乡、村集体股股利属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制定。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终止

  第四十九条 股份合作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由股东(代表)会决定,并通知债权人。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享有、承担。
  股份合作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以及其他原因使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条 股份合作企业在合并或者分立时,抽逃资金、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违法财产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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