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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2002修改)[失效]

  第三十三条 股东(代表)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股份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方针;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或者罢免董事和监事,并决定其报酬数量及支付办法;
  (四)审议批准企业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决定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决定企业的合并、分立或者终止;
  (七)修改企业章程;
  (八)需要股东(代表)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代表)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过半数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股东(代表)会会议。股东(代表)会会议必须有股东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为有效。股东(代表)会的决议必须经过半数股东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股东(代表)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对较大股东可以适当增加投票人数。每个较大个人股股东投票人数最多不超过三人。
  第三十五条 股份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向股东(代表)会负责。
  董事从股东中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企业章程规定。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者其代理人召集。
  董事长是股份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股份合作企业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可以实行股东会与董事会合一制。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代表)会会议,并向股东(代表)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代表)会会议的决议;
  (三)决定股份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拟订企业的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方案;
  (六)拟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副经理、财务主管人员及其报酬和支付办法;
  (八)拟定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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