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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2002修改)[失效]

  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股份允许转让。
  职工个人股股份可以在本企业职工范围内转让。
  采取不正当手段退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责任人员违法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违反转让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二十七条 股份合作企业应当向股东签发股权证明书,作为股东出资的凭证和取得股息、股利的依据。
  依法转移股权的,其股权证明书应当作相应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 股权证明书应当有股份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和企业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金额和出资日期;
  (四)股份类别、每股金额和股份总数;
  (五)股权证明书编号和签发日期;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章 股东

  第二十九条 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份享有人是该企业股东。
  集体股股东为向该企业投资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股的权利由该集体经济组织选派代表行使,选派代表的名额由股份合作企业章程规定。
  法人股股东为向该企业投资的法人。法人股的权利由该法人派代表行使。
  个人股股东为投资者个人。个人股的权利由投资者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行使。
  第三十条 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代表)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企业股东名册、股东(代表)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选举或者被选举为股份合作企业的董事、监事。
  (四)按股份取得股利;
  (五)企业终止,依法享有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普通股股东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企业章程,执行股东(代表)会的决议;
  (二)以其投入的股份为限承担企业的债务;
  (三)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由企业章程规定。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股份合作企业必须设立股东(代表)会。股东(代表)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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