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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继续巩固、完善和规范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建立健全村民、居民委员会调解组织,调整和充实调解人员,使其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75号部长令)的要求,狠抓人民调解组织、制度、工作、经费的落实,进一步规范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增强工作活力,提高工作水平。
  (二)发展和完善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要适应新形势下化解民间纠纷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在2003年一季度前建立起来,主要任务是调解本辖区内村民、居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的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已经建立的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要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行规范。同时,要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自律性人民调解组织,如行政接边地区、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和工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众社会团体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自律性人民调解组织统一接受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按照《通知》中确定的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人民调解工作。
  要严格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中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聘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名单应按属地原则,报辖区内的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要适应民间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扩大工作领域,除继续调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外,还要参与调解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针对突出的热点难点纠纷开展调解工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人民调解工作方针,把预防纠纷发生和防止纠纷激化作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严防纠纷激化而引起自杀、凶杀、群体性械斗和集体性上访事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前,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以及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纠纷的受理、调解、达成协议等各个环节,都要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经调解结案的纠纷,凡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面调解协议的内容和制作要符合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相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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