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川委办[2002]31号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进—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一并贯彻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以下简称《通知》),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了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民调解是我国《
宪法》、《
民事诉讼法》和《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确立的法律制度,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之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各种利益关系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且日益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许多矛盾纠纷如果疏导化解不及时,随时可能激化为群体性纠纷或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影响党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稳定。我省现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6.6万多个,人民调解员近60万人,充分调动这支队伍的积极性,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对维护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基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水平,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新形势下解决民间矛盾纠纷的更加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形成长效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尽最大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积极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