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成《贵州省2003年烤烟生产收购目标责任书》规定指标、不超计划收购和无抢购烟叶行为的各州、市政府和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按照《贵州省2003年烤烟生产收购目标考核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文下发。奖励在次年全省烤烟移栽现场会上兑现。对产烟县(市、区)政府的奖励,由各州、市政府和地区行署制定标准并兑现。
(三)实行开秤验收制,严格执行烤烟收购政策和价税政策。为了加强后期田间管理,提高烟叶采收成熟度,要适当推迟烟叶收购时间,实行开秤验收制。凡田间管理经地(州、市)、县(市、区)烟草部门检查验收未合格的,不准开秤收购烟叶;开秤后放弃田间管理的,一经查实,由上级烟草部门责令其暂停收购,待整改、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收购。
要按计划、按合同、按国家烤烟标准和国家烤烟收购价格收购烟叶。全面推行初分预检制和封闭式收购,严禁压级压价、提级提价收购,严禁抬级抬价上调。对与省外二价区接壤收购站、点部分等级烟叶的收购价格,继续实行与省外二价区烟叶收购价格持平或半持平政策。
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省烟草专卖局在收购前共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市场滞销的上杂一(B1K)、上杂二(B2K)、上杂三(B3K)、上柠四(B4L)、上桔四(B4F)、青烟一(GY1)、青烟二(GY2)7个等级烟叶,继续坚持不予收购的规定。对出口或内销有订单的烟叶,经省烟草公司批准后,实行以销定购,纳入收购计划管理。
烤烟农业特产税的征收,按国家规定税率和烤烟三价区实际收购价款计征。各级政府和烟草部门投入烤烟生产的肥料、农药、农膜、烤房改造、新技术推广补贴、收购环节与省外二价区收购价格实行持平或半持平增加的开支,不计征烤烟农业特产税。2003年烤烟农业特产税原则上应在烤烟收购过程中分月征收。对收购资金确有困难的地方,可从当年11月开始征收,以缓解收购资金紧张的矛盾。烟草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促进货款及时回笼,确保烤烟农业特产税年底全部缴纳入库。对因丰收原因形成超计划的应收等级的烟叶,按规定在次年1月1日后收购的,其烤烟农业特产税在次年征收。各地不得出台其他征税、包税、缴纳过头税等违规办法。
三、坚持科教兴烟,提高烟叶质量,扩大市场份额
全省烤烟生产必须坚持依靠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切实提高烟叶质量,增加上中等烟比重。
(一)加大烤烟种植计划和种植布局调整力度。2003年暂不对各地、州、市的烤烟生产收购计划进行调整,维持2002年的计划不变,但各地、州、市和县(市、区)要加大县与县之间和乡(镇)之间种植计划、种植布局调整的力度,把有限的计划指标安排在有烟叶订单、生态条件好、烟叶质量优、市场销售畅、货款回笼及时、经济效益高的主产县(市、区)和乡(镇),坚决克服计划分配上的平均主义,进一步优化种植区域、种烟土地和种烟农户。原收购量在2万担以下的县(市、区)和原收购量在2千担以下的乡(镇),原则上不再安排种植计划。但对生态条件好、生产水平高、烟叶质量优、原收购量不足2万担的县(市、区),可安排在2至3个乡(镇)集中种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