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明确职责,建立严格的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完善规划实施的层级行政责任制度。城乡规划由城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长、县长要对规划的实施负行政领导责任。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进行调整,以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省政府将把执行经省政府批准的规划的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目标责任制。
省建设厅应会同省编办、省监察厅、省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省文物管理局等部门,对违反《通知》和本意见的行为进行认真清理。各级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执法监督职能,督促城镇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计划等部门依法行政,解决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城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擅自调整规划、下放或肢解规划管理权限、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违反建设项目选址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追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规划的实施,对违反经上级政府批准的规划的政府行政行为,必须及时向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延误或隐瞒不报、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进行严肃查处;对执法违法的工作人员,必须从重从严查处。受到降级以上处分或触犯刑律者,终身不得再从事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工作。已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取消其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要加大对下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和约束力度,对下级规划管理部门规划管理不规范、违法行政、违法不究、执法违法等行为,上级规划管理部门要责令其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上级规划管理部门应对有关案件予以重新审理并依法作出变更或撤销决定,同时追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处理决定拒不服从、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上报省城镇规划委员会,由省城镇规划委员会责成有关政府和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通知》和本意见的要求,加强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全省各地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规划管理混乱、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破坏严重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予以通报直至取消相应称号。
(六)加强培训,进一步提高规划意识。各设市城市市长和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都应当分期、分批参加省举办的市长研究班、专题班,未参加过培训的市长要优先安排。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更要加强学习,不断更新城乡规划业务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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