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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二)城镇规划管理权必须集中统一。城镇规划关系到城镇的整体利益和全局利益,城镇规划的管理必须集中统—,除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外,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进行规划管理。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组织与审查、各类专业规划的综合协调、城镇绿线的管理、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规划许可、重点地区和重大项目的规划许可、规划设计市场监管等行政权力,必须集中在省、市或县规划管理部门,不得下放或肢解。已经下放或肢解的,必须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立即纠正。
  设区城市原则上不在市辖区设立规划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应当作为市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城镇中的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现有的城镇规划行政管理权必须收归市或县规划管理部门。
  省监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城镇人民政府对规划管理权进行清理,对久拖不决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规划建设管理。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镇实行统一管理。要抓紧编制好详细规划,复核审定各地块的性质和使用条件,坚决制止以集体土地流转为名擅自改变用途或圈地占地。凡属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近期建设规划选址建设,并依法办理有关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
  进—步落实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坚决查处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违法违规的建设行为。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建设或集体土地使用权随意流转的,由土地部门依法处理;任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条件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理。
  民政部门要结合社区建设,做好社区整合计划,指导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改制工作;土地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具备土地流转条件的集体土地,坚持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原则,做好流转工作;规划部门要把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纳入城镇规划严格管理,切实加强环境整治以及基础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四)健全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受同级人大、上级规划部门以及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各级政府应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划的实施情况和规划经费的使用情况;下级规划部门应每年就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情况,向上级规划部门提出专题报告。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也应依据管理权限每年向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报告。各地规划部门要推行政务公开,增强规划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将批准的规划、各类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通过各种媒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和规划公示,并采取成立专家委员会、聘请专职或兼职的社会督察员、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多种形式,增强全民的规划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参与城乡规划的制定,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的重点是: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调整规划的程序,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以及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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