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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按照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各类设施的选址和规模。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划的批准权限审批,并实行“一书两证”制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由省建设厅审查,报建设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报省建设厅审查审批;总体规划中未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建设。各地要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规划、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项目,要登记造册,做出整改计划并将清理检查结果于11月底前报省建设厅。
  (七)提高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做好规划是镇发展的基本条件。镇的规划要符合城镇体系布局,规划建设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防止套用大城市的规划方法和标准。各镇不得为国家明确强制退出和限制建设的各类企业安排用地。重点镇(指县域二级中心城镇)必须于2003年年底前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补充完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着重安排好基础设施,特别是供水、排水和道路,营造好的人居环境。
  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建制镇必须实行规划“一书两证”,一般集镇实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制度。严禁沿公路夹道布局,并严格按规划管理公路两侧的房屋建设,特别是商业服务用房建设。较大的公共设施项目必须符合规划,乡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公示资金来源,严肃查处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
  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机制,配备合格人员。规划编制和管理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划分,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
  三、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强化城乡规划的监督和管理
  (一)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机构。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机构,明确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主体。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应当适应统一规划管理和强化监督的需要,规划管理机构不健全、难以有效履行规划管理和监督职能的,要尽快结合职能转变,充实监督管理力量。为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省政府于2001年4月批准成立了四川省城镇规划委员会,各地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并接受省城镇规划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省财政厅要把省城镇规划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区域的片区规划编制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各地也必须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公共财政预算,从土地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切实予以保证。规划部门要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预算,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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