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组织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加强对全省城镇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宏观调控。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建立和完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机制。开展跨市、县城镇密集地区的城镇发展和布局规划,深化、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各项内容,综合安排城镇之间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土地及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和人文环境保护的有关措施,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各地要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于200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三)重点加强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近期安排,是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今后,各市、县总体规划除涉及城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用地布局等重大内容的调整需要修编外,规划期内原则上不进行修编,通过定期(一般为5年)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分步实施。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要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纲要,并注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城镇近期建设的重点发展区域和发展目标及用地布局;重点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安排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改造等建设项目;提出近期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自然遗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方面的重点管治措施。必须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超大广场、超标准行政办公建筑、豪华别墅项目及其他超标准形象工程,力戒重复投资。各地必须在2003年年底前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否则一律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立项和土地供应。
各市、县近期建设规划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报省建设厅会同省计委、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就近期建设规划是否符合城镇资源、环境和财力的实际可能及是否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等进行专门的论证并审查同意。近期建设规划经批准后,应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时,应将近期建设规划作为重要依据。规划、计划和国土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时,必须依据经批准的近期建设规划。
(四)坚持建设项目选址审查和用地预审及经营性用地项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城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依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用地布局和用地性质进行选址、定点,不得通过调整规划以满足业主意愿的方式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坚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规划部门应结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据经批准的近期建设规划所确定的用地布局和规划条件,提出选址意见;建设单位根据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应依法向有关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规划部门对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坚持经营性用地项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其他必需资料,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部门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向中标人或竞得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计划、建设、国土、交通、水利、电力、民航、铁路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建立和完善由省建设厅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查制度。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有关建设项目和城镇规划区内的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指省计委审批的建设项目、中央驻川各部门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国家计委审批的大中型及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的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建设厅审查并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中国家批准的项目应报建设部备案;涉及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镇)、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项目,省建设厅应会同省文化厅、省文物管理局审查。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计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地址必须符合选址意见书。坚持规划“一书两证”和证后管理。凡未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许可;未经规划及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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