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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川府函[2002]319号 二00二年十一月八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期我国城乡规划建设工作作出的重要部署,对于我省今后做好城乡规划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端正城乡规划建设思想,明确工作重点
  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工作重点是:切实加强对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组织与监督,发挥规划对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配置作用;促进各级各类城镇的协调发展,加强对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的调控和管理;确定合理的发展规模和速度,优化城镇功能与用地布局,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切实加强对环境、生态、自然、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镇)的保护。
  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要求,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及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的关系。坚决制止城乡建设中互相攀比、急功近利、贪大求洋,搞脱离实际的所谓“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纠正违反城乡规划的开发建设和不按法定程序擅自变更、调整规划的行为;坚决纠正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重建设、轻保护”的破坏性开发建设行为;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代法、领导者违法、执法者违法、法人违法的不法行为。
  二、强化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规划的实施机制,切实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
  (一)明确城乡规划的主导地位,突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各类专门性规划要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镇规模、发展方向,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城镇规划区内,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必须依据城镇总体规划,不得与总体规划相违背。为提高规划的严肃性,保证规划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可操作性,按照建设部等9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要求,明确规定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各地应于2003年6月底前对已经批准的规划进行调整,补充完善强制性内容。新编制的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凡属强制性内容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进行调整。调整规划,凡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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