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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古文化遗址保护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古文化遗址保护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2]5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今年4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这是我省第一个大遗址保护的地方性专项法规,对于依法保护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良渚文化遗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全省各地进一步加强辖区内良渚文化遗址以及其他古文化遗址的保护和管理,都有着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为此,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古文化遗址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提高对古文化遗址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浙江是中国古代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历史文化遗产丰富,古文化遗址众多。河姆渡遗址、罗家角遗址、马家浜遗址、良渚遗址等古文化遗址的发现与发掘,并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证了我省与黄河流域中原文化相媲美的史前文明,展示了浙江先民坚韧的生命力和非凡的创造力。
  古文化遗址是十分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古文化遗址的保护,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需要,是全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文化大省的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意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原则,执行文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领导,增加经费投入,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古文化遗址保护的关系,把古文化遗址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
  二、认真制定规划,落实古文化遗址保护措施
  古文化遗址的保护,应力求保存遗址原有的地形地貌和环境,其重点是大遗址保护。各级政府要把古文化遗址的保护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适时调整古文化遗址区域内的产业结构和建设项目,制定具体的保护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对已发掘并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要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及时树立标志碑和界桩。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从事破坏或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要对遗址周边的环境进行整治和改造,力求恢复和保持古文化遗址原有的自然地貌和生态系统,建立和健全古文化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加强科学管理,完善展示体系。
  对在基本建设或土地整理中发现的古文化遗址,建设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保护好现场,暂停建设项目或动土工程,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门通报。文物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救性发掘或清理。对保护价值较高的新发现遗址,文物管理部门要依法提出保护方案,当地政府要协调有关单位调整建设方案,实行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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