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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退出原住房后又回购、价格明显偏低的,由清房办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并补交房款。
  2.违反规定将公房过户给亲属子女后又参加房改购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的,退出房改房或多领的住房补贴款。不能退房的,两者相加超过规定面积标准部分按商品房价补款。
  4.超过面积控制标准或价格控制标准,购买商品房参加房改的,补交超标房款。
  5.承租公房转租、转借的,必须退出承租房。
  三、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压价购房或置换住房,有下列情况者应予处理:
  1.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和权力影响压价购买商品房(含换购房地产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房源)、腾空房,价格明显低于同地段商品房价的,应按同地段商品房价补款。
  2.利用职务和权力影响以旧换新、以小换大、以差地段换好地段,少补款或不补款的,按成新、面积、地段差补款。
  四、在发放或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中,有下列情况者应予以纠正和处理:
  1.擅自提高住房补贴标准或扩大住房补贴范围的,收回多发的补贴款。
  2.隐瞒住房情况,多领住房补贴的,退出多领的住房补贴。
  五、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应退房、补款、退款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退手续,拒不清退的从严处理。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以权谋私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六、对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问题的处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专项清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同级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审定。对垂直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问题的处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专项清理办公室报同级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审定。
  七、对在房改和住房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及有其他违纪行为的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单位违反住房规定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八、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和地方重复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超过规定标准部分按本处理意见处理。
  九、各市根据本处理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专项清理办公室审核,省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专项清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十、本处理意见由省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专项清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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