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委办[2002]47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10月25日
浙江省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在住房方面的突出问题,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领导干部多次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有下列情况者应作处理:
1.违反房改规定购买两套或两套以上房改房的,可保留一套,其余原则上退回产权单位。其中一处房改房已达到享受面积标准上限的,其余住房要退出,不退房的,按处理时的同地段商品房价补款;两处住房都不达标的,合并计算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部分按后一套购房时同地段房改商品价补款。
2.在一地参加房改购房又承租公房的,房改房已达到享受面积标准的,必须退出承租房;房改房没有达标、两者相加超标的,超过规定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租金收租。
3.违反房改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留一套,其余退出。不退房的,总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部分按后一套购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补款。
(1)既参加房改购房又参加集资建房;
(2)既参加房改购房又购买经济适用房;
(3)既参加集资建房又购买经济适用房;
(4)两次或两次以上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
4.房改政策出台后,未经土地市场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城镇建私房,超过房改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5.换购公有住房后未退原住房的,退出原住房。
二、领导干部以权谋房、以房谋利,有下列情况者应作出处理:
1.用公款购买、建造汽车库、杂物间归个人使用或供参加房改的,办理清退手续。不能清退的由个人按购建价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