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通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督报告主要内容:
1、质量监督报告表;
2、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关键设备及功能项目监督抽查情况,以及抽样测试情况;
4、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意见;
5、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意见;
6、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
7、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经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签认后,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然后向委托部门报送。
第七章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实行质量监督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负责该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工程施工许可证;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6、市政工程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抽测资料;
7、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消防、环保、劳动安全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按规定必须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审查备案文件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