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发现使用有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现象应及时制止,对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责任主体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资质相符,有完整齐全的施工手续及合同;
2、施工管理机构人员配套齐全,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落实;
3、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4、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5、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6、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第四章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1、工程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监督方式为主,并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
2、抽查参建各方主体对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及执行标准的情况,手续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3、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且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基础上,对分项工程及关键部位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4、按规定对结构工程的关键部位、重要项目进行抽查测试;
5、查看现场分项工程的操作工艺,确保施工质量所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6、查阅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九条 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监督检查:
1、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及相关资料进行抽查;
2、对预制建筑构件、混凝土管材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及相关资料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及施工技术资料核查:
1、核查参建各方主体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检查验收及执行标准情况,手续应齐全,数据应真实、准确、有效;
2、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且经监理单位确认基础上,核查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整体观感质量,并对结构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测试,测试结果记录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依据;
3、检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第五章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等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