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宣布失效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豫建建[2002]86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现将《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建设厅
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
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且总投资在200万人民币及其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依照本规定实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及桥隧工程、环卫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公共交通工程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是指国家、河南省现行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文本要求等综合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