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环保局关于加快我省造纸工业结构
调整关闭污染严重造纸企业及草类制浆生产线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2]7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计委、环保局《关于加快我省造纸工业结构调整关闭污染严重造纸企业及草类制浆生产线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加快我省造纸工业结构调整关闭
污染严重造纸企业及草类制浆生产线的实施意见
多年来,我省一些地方以麦草为主要原料的造纸工业发展迅速,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由于造纸工业整体技术水平低,工艺设备落后,污染环境严重,不仅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也制约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加快我省造纸工业结构调整,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加快我国造纸工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计产业[2002]92号)和《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必须关闭一批污染严重、工艺落后、达不到合理经济规模的造纸企业及草类制浆生产线,推动造纸企业技术进步和规模化经营,提高造纸工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为此,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关闭力度,优化资源配置,推进污染治理
(一)关闭标准。2003年3月底以前,由各级政府按照隶属关系,关闭年制浆能力2万吨以下石灰法草类制浆生产线和年制浆能力1.7万吨以下碱法、亚铵法等其他草类制浆生产线;关闭年制浆能力1万吨以下草类制浆造纸企业和年生产能力0.5万吨以下废纸制浆造纸企业以及所有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造纸企业。2005年6月底前,关闭所有石灰法草类制浆生产线和年制浆能力3.4万吨以下碱法、亚铵法等其他草类制浆生产线;关闭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废纸制浆造纸企业。造纸企业和草类制浆生产线规模(指在一定集中场所内统一组织生产和集中治污的制浆或造纸生产规模,不包括在若干场所内,分散生产而累加计算的制浆或造纸生产规模)以省计委、经贸委、环保局批复规模为准,按2000年底的生产规模核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或改、扩建的一律不予认可。凡列入关闭范围的草类制浆生产线,必须彻底拆除草类制浆生产设备,收回或变更营业执照。凡列入关闭范围的造纸企业,必须拆除所有生产设施,停止生产供电、供水,收回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