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五、健全机构,加强培训,明确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通知》规定,健全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各级规划部门的机构设置要适应依法行政、统一管理和强化监督的需要。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市级规划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规划管理机构不健全、不能有效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能的,应当尽快整改。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不得将景区规划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交由企业承担。
  城市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叠地区,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相一致。各项建设项目的审批,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和城市总体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征求城市园林部门意见,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风景名胜区,由省建设厅与所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派出机构,并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省财政每年把省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要加强城乡规划知识培训工作,重点是教育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增强城市规划意识,依法行政。全省设市城市市长和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副市长,都应当分期分批参加中组部、建设部和中国科协举办的市长研究班、专题班。未参加过培训的市长要优先安排。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组织好县(市)长和分管副县(市)长、乡镇长的培训。要大力做好城乡规划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向社会各界普及规划建设知识,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长、县长要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负行政领导责任。各地、各部门都要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严格执行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调整规划、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的行政行为,除予以纠正外,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于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撤职以下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受到降级以上处分者和触犯刑律者,不得再从事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工作,其中已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者,取消其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对因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法行政行为而给建设单位(业主)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省监察厅要会同省建设厅抓紧制定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政处分办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