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宣布失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
行动计划(2001—2005年)浙江省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2]5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卫生厅和省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制定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浙江省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2001—2005年)浙江省实施意见
近年来,艾滋病的传播在我省已进入快速增长期,防治工作形势十分严峻。为促进艾滋病防治工作,保证《浙江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切实增强全社会抵御艾滋病传播的能力,减轻艾滋病给人民健康和社会发展带来的危害,现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健全预防体系,落实目标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艾滋病性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降低艾滋病性病发病率。到2005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发病人数年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内。具体工作指标:
(一)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85%以上,农村达到55%以上,大中专院校学生中达到9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中达到85%以上,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被监管教育的人员达到 9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50%以上。
(二)完成全省所有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专业人员的上岗培训。
(三)全省县级艾滋病临床诊治医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的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全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能够为性病患者提供规范化的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90%以上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和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性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全省至少有90%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能在社区及家庭获得医疗和生活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