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
1.到“十五”期末,11个地级市以上的城市至少都建有1个现代化、综合性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其建设规模达到省文明城市(地级以上)评审条件和《关于加强浙江省青少年宫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要求,占地面积不少于4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成为所在地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示范工程,发挥校外教育的龙头作用。
2.到2004年,计划于200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县(市、区)至少建有1个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其建设规模达到省文明城市(县级)评审条件和《若干规定》的要求,占地面积不少于2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成为所在地区校外教育的主要阵地。
3.到“十五”期末,计划于2010和202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县(市、区),至少建有1个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在保证青少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达到省文明城市(县级)评审条件,即不少于4000平方米的前提下,欠发达和人口较少的地区可以将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与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综合利用。
4.地级以上城市的青少年活动中心所在城区,可发挥资源优势,通过综合利用,强化管理,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
5.人口比较集中、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比较缺乏的经济强镇和城市社区,应积极创造条件,建设符合自身条件和特点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
6.中心城市和2005年前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县(市、区),要把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作为城市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努力建成具有先进水平和示范导向功能的精品工程,发挥校外教育的辐射功能。
(二)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拓展校外教育领域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青少年活动中心、文化馆、体育场馆、科技馆、图书馆等各类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在城市建设、旧城改建、居住区建设中,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配套建设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并注重完善内部设施。
2.结合城市住宅建设和城镇建设,把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与社区建设结合起来,形成各具功能的校外教育网络。
3.各类“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德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设施,应低费或积极创造条件免费向青少年学生开放。
4.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站)、图书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等文化体育设施和校外教育设施,应坚持公益性的原则,节假日免费或低费向青少年学生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