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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

  (四)确保移民地区社会的稳定。不论是迁出地还是迁入地政府,都要把确保移民地区的社会安定放在重要位置,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以对国家、对移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做好移民工作,不留后遗症,确保社会安定。
  三、落实移民安置计划
  滩坑水电站工程建设共需搬迁安置移民约5万人,其中丽水市内安置3.7万人,丽水市外安置1.3万人(分市、县任务见附件)。
  各有关市、县要根据移民安置任务和浙政办函[2001]7号文件确定的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基本原则,进一步制定移民安置详细计划,将安置任务分解、细化到乡镇、村,落实到移民户。省民政厅移民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制定相关专项计划,协调落实移民安置分年实施计划。
  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动迁安置工作今年下半年启动,年底前基本完成坝址移民任务。明年全面展开,4年基本完成动迁安置任务。
  四、明确移民安置的有关政策
  (一)实行移民安置资金包干使用。移民安置经费按规定的定额标准,核定总额,由省民政厅移民主管部门、财政厅根据移民工作进度,分期分批安排下达到市、县,包干使用。具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另行下达。
  (二)保证移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设施。农村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办法,按照以农为本、有土安置为主的原则,相对集中安置到环境容量和条件较好的乡镇,分散安置到行政村,切实解决移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设施。移民的承包土地、自留地等由迁入村集体调剂解决,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水平,并对迁入村实行必要的经济补偿。移民承包土地要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和当地实行二轮承包相同。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发给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非农移民,原则上按库区复建规划,在复建区内安置。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指导和帮助移民自主建购住房,农村移民建造自住房屋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占地面积标准按省和迁入地县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建房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移民安置计划戴帽下达。鼓励移民购买迁入地农村质量安全有保障的闲置房,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服务,完备有关手续。
  (三)积极开展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帮扶。移民迁入安置地后,应享受安置地村民(社员)待遇。迁入地政府对移民安置直接有关的税费,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全免;移民承包耕地免缴农业税3年;免缴村提留(或村集体公益事业资金)3年;免除集体分摊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或“一事一议”分摊的用工)2年;移民兴办二三产业及外出就业等,在同等条件下要给予优先照顾。要及时帮助办理移民户籍迁移、土地承包权证、义务教育、社会福利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能免的应予免除: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移民培训工作,帮助移民提高生产技能,尽快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环境。要建立帮扶制度,落实帮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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