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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省直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
 省直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2]95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资委制定的《辽宁省省直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十日

        辽宁省省直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实施方案

  为促进省直企业健康发展,按照省政府关于在2002年年末前就降低省直企业资产负债率开展专项工作,使省直企业年末资产负债率降低20个百分点的总体要求,特制定辽宁省省直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实施方案。
  一、列入降低资产负债率专项工作的省直企业范围
  (一)省国资委(省委企业工委)直管企业;
  (二)省政府各部门所属企业;
  (三)省直各事业单位所属企业。
  降低资产负债率工作的重点是资产负债率大于70%和负债总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
  二、降低资产负债率的工作目标
  截止2002年一季度末,省直188户企业帐面资产总额934.6亿元,负债总额608.5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为65.1%。扣除153.7亿元的不良资产及潜亏挂帐,省直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77.9%。到2002年底,省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应降到57.9%以下。
  三、降低资产负债率的责任单位
  降低资产负债率的工作实行分工责任制。省国资委直管企业由省国资委负责,其中脱钩企业由原主管部门协助;未脱钩企业由省直主管厅局负责;省直各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由管理该事业单位的厅局负责。
  四、降低资产负债率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企业改制力度,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省直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革的领导,加快企业改制步伐,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可按照国家企业政策,全部或部分退出,通过股份制改造、出售、合资合作,吸纳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资本等多种形式改造原国有企业,出让国有资产所得除用于职工安置外,其余原则上应用于归还债务,以降低资产负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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