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
省直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2]95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资委制定的《辽宁省省直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十日
辽宁省省直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实施方案
为促进省直企业健康发展,按照省政府关于在2002年年末前就降低省直企业资产负债率开展专项工作,使省直企业年末资产负债率降低20个百分点的总体要求,特制定辽宁省省直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实施方案。
一、列入降低资产负债率专项工作的省直企业范围
(一)省国资委(省委企业工委)直管企业;
(二)省政府各部门所属企业;
(三)省直各事业单位所属企业。
降低资产负债率工作的重点是资产负债率大于70%和负债总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
二、降低资产负债率的工作目标
截止2002年一季度末,省直188户企业帐面资产总额934.6亿元,负债总额608.5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为65.1%。扣除153.7亿元的不良资产及潜亏挂帐,省直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77.9%。到2002年底,省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应降到57.9%以下。
三、降低资产负债率的责任单位
降低资产负债率的工作实行分工责任制。省国资委直管企业由省国资委负责,其中脱钩企业由原主管部门协助;未脱钩企业由省直主管厅局负责;省直各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由管理该事业单位的厅局负责。
四、降低资产负债率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企业改制力度,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省直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革的领导,加快企业改制步伐,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可按照国家企业政策,全部或部分退出,通过股份制改造、出售、合资合作,吸纳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资本等多种形式改造原国有企业,出让国有资产所得除用于职工安置外,其余原则上应用于归还债务,以降低资产负债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