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草案、规章的内容用条文表述,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内容简单的法规草案、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法规草案、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用词准确、文字简明、语言规范。
第十三条 法规草案、规章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
第十四条 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必须经起草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方可上报。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五条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法规草案、规章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并参与调研、论证工作。
第四章 审查
第十六条 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统一审查。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以正式文件形式,连同下列材料,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一式10份;
(二)法规草案、规章起草说明;
(三)相关部门的会签材料;
(四)起草法规草案、规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参考资料。
起草说明应当对制定法规草案、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协调情况等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内容是否符合
宪法、法律、法规规定,是否与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相衔接;
(二)是否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抵触;
(三)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四)是否具备实施的环境和条件;
(五)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未列入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