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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

  (一)法规草案和规章的立项审核;
  (二)拟定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涉及重大改革措施或者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法规草案、规章的起草;
  (四)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审查;
  (五)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协调;
  (六)规章外文译本的审定;
  (七)具体负责法规的应用解释及规章的解释;
  (八)其他与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有关的事项。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拟定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要求及时申报立法计划项目。
  第七条 报送立法计划项目,应当对制定法规草案或者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立法依据等作出说明。
  第八条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有关部门提出的立法计划项目进行汇总、研究,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经各分管省长审定,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政府发布。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草案计划,由省政府办公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立法年度从当年的3月起至次年的2月止。
  第九条 按照年度立法计划规定,承担法规草案、规章起草任务的部门,必须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起草任务的,必须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追加立法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省政府批准。

第三章 起草

  第十条 法规草案和规章由省政府组织起草。省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也可以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法规草案、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和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法规草案、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的立法成果,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第十二条 法规草案、规章应当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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