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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5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业经2002年9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薄熙来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提高法规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辽宁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省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拟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法规草案使用条例草案、规定草案、办法草案、实施条例草案等名称。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省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并以省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章使用规定、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名称。
  第三条 制定法规草案的程序包括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提请审议和应用解释。制定规章的程序包括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
  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按照本规定执行。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四条 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五条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制定工作。其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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