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二)现场检查、抽查或者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
  (三)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征求意见;
  (四)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调查和个案监督;
  (五)对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测试;
  (六)向社会各界进行问卷调查;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确定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按照先进、达标、基本达标和未达标四个等级进行评议考核,并将评议考核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连续3年先进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对年度评议考核先进、达标的单位,按照本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评议考核中被评为基本达标和未达标的行政执法单位,不得评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先进和达标单位;连续2年未达标的,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本人不主动提出辞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轻重,对负有主管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相关制度的;
  (二)行政执法中存在严重违法问题的;
  (三)人民群众对执法行为反映强烈,执法形象较差的;
  (四)对检查考核不接受、不配合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工作中应当遵守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