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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参事工作明确选聘政府参事文史馆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党派。选聘参事、馆员皆以有代表性、有影响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为主。也可选聘个别符合参事或馆员条件、熟悉统战工作的中共党员,其人数最多不超过总数的10%。
  (二)专业。参事为有参政议政能力的各方面专家学者,特别是经济、法律、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馆员为在文学、艺术、历史、教育、新闻、出版、翻译、医学、体育等方面有造诣、有名望的专家、学者、艺术家。
  (三)年龄。新聘参事、馆员要求一般在60岁左右。新聘参事,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高于65岁或低于55岁;新聘馆员,除个别学术造诣高深、享有盛名的人士外,最高年龄不应超过75岁。
  (四)其他。参事人选皆要求未办理离退休手续。
  三、聘任程序及聘期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9号)对参事和文史馆员遴选聘任工作的要求,以及《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发[2001]47号)中“参事、馆员人选,由省参事室(文史馆)和有关部门提名,省委统战部审核,省人民政府聘任”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参事和文史馆员的选聘,在省委统战部的指导下,由省人民政府参事室(文史馆)组织;参事和文史馆员的遴选,在广泛推荐的基础上,省管干部中的人选由省长提名,其他人员中的人选由省人民政府参事室(文史馆)征求民主党派主委、省委统战部或省委组织部的意见后提名;参事和馆员人选提名后,经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省委统战部统一审核;省管干部人选按规定程序办理;经审核提出的建议人选,由省人事厅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省人事厅办理聘任手续,省长颁发聘书。
  聘期。参事聘任以5年为期,视情况可以连续聘任,聘期届满到65岁时,一般不再续聘;馆员属荣誉职称,不规定任期,但对个别丧失馆员条件的应及时解聘。
  四、参事待遇及与所在单位的关系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事室工作的通知》(国发[1988]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参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0号)的精神,参事受聘后,其供给关系,包括工资、住房、医疗、福利待遇等,仍由参事所在单位负责,按所在单位有关规定办理。参事保持原行政级别和技术职务,在受聘期间达到离退休年龄,暂不办理离退休手续,工龄连续计算,解聘后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受聘参事本人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按国家关于延长离退休年龄的有关政策和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可不占用所在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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