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认真落实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九)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配套政策措施,为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1、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政府核定编制的基础上,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向企业摊派费用。要切实转变行政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真正实行政企分开。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2、国土资源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涉及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经营性用地需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租赁费要80%留给企业,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对破产关闭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出让变现收入,留给企业的部分应首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3、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于企业支出改革成本形成的债务要予以冲减国有资本。4、商业银行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对符合贷款条件、偿债能力强、信誉和财务状况良好、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给予贷款支持。5、农业发展银行对重组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新的法人给予开户和贷款;通过重组、兼并形成的独资或控股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农业发展银行给予开户和贷款。6、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收费减免政策,按山西省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领导组《关于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关于抓紧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减负[2001]3号)规定执行。7、城市企事业单位建房或出地皮请当地粮食部门入驻兴办的粮店,按“人随资产”的办法安置职工;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法规做好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9、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适用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
(二十)认真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妥善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包袱。对高价位老库存的粮食,可采取“粮源对冲、成本搁置、待价销售”的办法,即收购新粮暂不销售,先销高价位老库存粮,新老粮源等量对冲,防止陈化,原库存成本价可先搁置帐上,待市场粮价回升能顺价销售时,及时推向市场。有条件的市(地)可以采取补贴差价的办法进行处理,但补贴后的销售价不得低于市场价,具体处理办法由市(地)级政府(行署)制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的小麦及2001年新粮上市前按保护价收购的玉米,处理前发生的费用和利息按现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