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富余职工,要通过多种途径妥善安置。一是鼓励自谋职业或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应按本人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上年一个月平均工资,下同)。二是由企业兴办并经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农村粮油服务社或其它经营服务项目,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流安置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工龄满 30年的职工,不愿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工资,为其缴纳企业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十五)国有粮食附营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经与职工协商一致,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企业改制后,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原单位职工重新聘用,依法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被重新聘用的职工,其补偿金可作为个人在企业股份。未重新聘用的富余人员通过自谋职业或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创办经济实体等多种方式再就业。年龄偏大的职工,可参照购销企业的办法实行内部退养,其基本工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留足。
(十六)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要结清企业与职工相互间的历史拖欠,并交清解除劳动关系前企业和职工分别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十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或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补缴。要确保进入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暂时不能再就业的要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或最低生活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认真负责地搞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对下岗失业人员中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人员实行特殊的就业援助。
(十八)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职工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和经济补偿金足额兑付。资金主要来源: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土地出让收入和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产处置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另行规定。鉴于粮食企业点多面广、资产和人员不平衡的状况,为保证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对国有粮食附营企业,可以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筹管理使用产权转让、土地出让收入中留给企业部分的资金和财政支持的资金,帮助所属困难企业补发拖欠职工的工资、补缴企业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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