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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招标投标地方性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2]10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制统一和严肃性,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十部委下发了《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做好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知》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落实,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由省计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派人组成省清理工作组,办公地点设在省计委。全省各级清理工作由各级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共同负责,具体组织工作由发展计划部门牵头落实。
  二、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通知》要求自行清理,明确需要“继续执行”、“废止”或“修改”的情况后,认真填写《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1、2)和《有关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表》,于12月15日前将清理情况以及《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1、2)、《有关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表》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文本一同报送省清理工作组。对需要继续执行和修改的事项,应逐一说明原因,将清理情况及表格制成软盘一并报送;第二阶段由省清理工作组对各部门、各地自行清理的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及审核,然后按照“继续执行”、“修改”和“废止”进行分类,并说明相关原因,于12月25日前上报省人民政府。第三阶段由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法制办,于12月底前完成全部清理工作。
  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时间要求完成此项工作。凡不认真组织清理,对有关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制发文件机关负责人的责任。
  联系人:省计委项目处 葛拥军
  电 话:5285225(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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