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搞好农户贷款信用体系建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安全运行,确保不遗漏每一个有贷款意愿的农户,让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不再“贷款难”,就必须搞好农户贷款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农户贷款信用体系,首先要建立信用农户体系,即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农村信用社在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广泛吸收村、组干部为评定小组的成员,逐户调查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资金需求状况、信用观念、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经济发展能力等,并根据农产评定的信用等级,核发不同级别的资信卡或贷款证,确定各种不同级别的资信卡或贷款证的贷款最高限额,农户可在贷款额度内,持卡(或证)直接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借款手续或由信贷员送贷上门,使农民群众办理贷款像取存款一样方便。
在搞好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实际,进行信用村(组)和信用乡(镇)的试点,并由点到面,逐步铺开,建立一个成功一个。信用村(组)是信用农户评定层次效果的提升,信用乡(镇)是创建农村信用体系的更高层次。各地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的具体条件,可根据实际结合《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评定信用农户、信用村(组)及信用乡(镇)实施办法》确定,对信用村(组)和信用乡(镇)的农户贷款,农村信用社应当在同等条件下贷款优先、服务优先、额度放宽、手续更加简便。
农村信用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落实各项内控制度,逐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要做到既方便群众,简化手续,又要杜绝违规、违章、违纪、违法贷款,让农民群众“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了”,防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保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安全高效运行。要深入农村,贴近农民,从农民的实际需要出发,全面了解农民群众发展农业生产对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的实际要求,对超过农户小额贷款限额、借款农户本人无法提供有效抵押或担保的农户贷款,农村信用社可采取由3—5户信用农户联保的办法办理,对于农户其他生产和经营,特别是市场前景难以把握的较大规模生产和经营的大额资金需求,农村信用社原则上按《
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坚持审贷分离,逐笔核贷,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三、综合治理,各司其职,努力创建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金是有偿使用的商业信贷资金,由农户承贷承还并承担风险,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坚持农户自愿申请、自主使用,并自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农户通过小额信用贷款获得的资金,必须一分不少地交给农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令农户借贷合资兴办项目和创建所谓的“形象工程”,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安排贷款,不得搞统贷,更不能以物放贷、以贷抵交税款、扣收股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