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2]10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省残联 2002年10月23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我省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残疾人康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残疾人康复工作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础;是改善或补偿残疾人功能的重要途径;是帮助残疾人增进身心健康,提高学习、生活、工作和社会适应能力,回归主流社会,提高生存质量的重要途径;是残疾人实现人生价值,创造社会财富,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促进生产力发展,提高人权保障水平,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措施。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充分体现了党执政为民的宗旨,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关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围绕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各项任务。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二、加强协调合作,完善残疾人康复社会化工作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的有关工作纳入本部门业务范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各级残联要做好康复工作的组织管理、规划制定、经费筹措以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协调实施。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残疾人康复设施的建设。要加强对本地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基本情况的调查,摸清底数,根据残疾类别、总数、发展趋势、康复需求、康复资源等情况,制定和实施康复工作规划,指导和协调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业务发展,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拟定残疾人康复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做好检查,并根据形势发展适时进行宏观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