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2]10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省财政厅 2002年11月12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管好、用好专项资金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进一步做好财政工作的意见》(省发[1996]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黔府办发[2000]52号)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责任,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促进我省经济更快发展。
  二、专项资金的安排要坚持量力而行、统筹规划、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的原则。主管部门安排专项资金项目应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与省委、省人民政府当年的工作目标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范围,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同时,要避免“撒胡椒面”、“胡子工程”现象,优先安排续建项目,严禁重复建设。
  三、为了最大限度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省内经济建设,要逐步扩大将投入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改为贴息资金的做法。凡省人民政府已明确用于贴息的资金,原则上不得改变投入方式,变贴息为补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