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落实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几个问题的通知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制定措施,加快进度
  (一)落实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今冬明春我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尽快把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各市、县(区)要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通过采取召开各种会议,组织工作组、宣传队、办学习班等多种形式,深入到乡镇、村组,组织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牧民群众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完善草原承包责任制的有关文件精神,指导、监督和落实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工作。
  (二)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草原承包经营目标责任制。市与县(区)、县(区)与乡镇、乡镇与行政村、行政村与自然村都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通过定任务、定进度、定质量、定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并逐级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年终要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各市、县(区)要把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纳入法制轨道,逐乡逐村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查清现有的草原面积,落实承包地块,确定承包基数,制定承包办法和措施,逐户(联户、村)建立草原承包档案。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决不能图形式、走过场,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请示汇报。
  (四)要加快草原承包进度,全区必须在2003年3月底前完成草原承包工作。完成草原承包的县(市、区)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工作验收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提出书面验收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一律要求补课。
  三、落实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需要注童的几个问题
  (一)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草原承包经营应以户和联户承包经营为主。草原承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二)为保证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减少草原承包中的地界纠纷,各市、县(区)在草原承包中,一律以1988年全区固定草原使用权时划定的界限为依据,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裁决。对借草原划界而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的,要根据情节及后果,按照有关法律从严处理。
  (三)草原承包经营中的纠纷问题必须贯彻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自然村与自然村之间的地界纠纷,由行政村负责调解,乡(镇)人民政府仲裁;行政村与行政村的地界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县(市、区)人民政府仲裁:乡(镇)与乡(镇)的地界纠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调解,地级市人民政府仲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