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落实
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几个问题的通知
(宁政发[2002]100号 2002年10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今年6月下旬《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通知》(宁政发[2002]57号)下发以来,各市、县(区)积极按照通知要求,通过建立组织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开展宜传动员、制定具体措施、办法等,就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但总体来看,目前各市、县(区)工作进展很不平衡,个别县(市)行动还比较迟缓。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区草原承包经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草原承包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的,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我国农牧区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它直接关系到保护、调动广大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农牧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二)落实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就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依法治草的要求,促进和提高草原生产力水平,以保障农牧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三)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基础,是全面改善草原生态环境,推动草畜产业发展的一项长期性、根本性的措施。如果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不落实,封山禁牧、退牧还草、围栏封育、以草定畜和舍饲圈养等工作就很难落到实处。
(四)国家用于草原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向建立在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之上,草原承包责任制不落实的,不安排项目。国家用于退耕还草、退化草原治理、退牧封育、舍饲圈养等补助,也以草原承包面积为依据,核定标准,补助到户。因此,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不落实,国家的补助也难以落实。
(五)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重大意义,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农牧民的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认真做好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工作。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提出2003年5月1日前实现全面禁牧,各市、县(区)要紧紧抓住生态建设的历史机遇,把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与全面禁牧紧密结合起来,以包促禁、以包促还、以包促围、以包促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