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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内贸易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大型商业网点建设实行听证制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内贸易办公室
 等七部门《关于大型商业网点建设实行听证制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2]97号 2002年10月2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自治区国内贸易办公室、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统计局《关于大型商业网点建设实行听证制的意见》,现予批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关于大型商业网点建设实行听证制的意见
      (自治区国内贸易办公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统计局)

  为加强商业网点建设和管理,合理利用、科学整合商业资源,有效利用社会财力,避免盲目投资,防止重复建设,使商业网点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促进全区商品流通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宁夏商品流通业“十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就我区商业网点及市场建设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商业网点建设听证申报工作
  从2003年起,凡在我区建设或改造营业面积3000—5000平方米的商业网点(含餐饮、住宿为一体的饭店宾馆)、新建改扩建占地15—20亩的综合及专业市场,均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市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项目实施方案和效益评估报告;建设或改造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商业网点(含餐饮、住宿为一体的饭店宾馆)、新建改扩建占地超过20亩以上的综合及专业市场,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自治区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市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意见、项目实施方案和效益评估报告。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建设商业网点及市场意见的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收到报告30日之内分别由区、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
  二、建立和完善各方参与、相互制约的听证机制
  建立由决策部门、申请方和利益相关人共同参与的论证、相互制约的商业网点及市场建设听证机制。听证会召开前,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告知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和旁听席位。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均要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听证会应当按照宣布听证事项、说明实施方案及理由、介绍有关政策及初审意见、听证代表论证、申请人陈述、主持人总结、听证笔录审阅的程序进行。要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充分考虑有关部门、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商界经营者、消费者等各方面的意见,认真论证建设、改造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布点意见。意见中要包括地理位置、建设及施工面积、经营范围等内容。市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出的布点意见,应报自治区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发展计划部门备案,抄送同级财政、土地管理、工商管理,建设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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