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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的通知

  一、避免和减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实行矿山开发“六个禁止,三个限制”的准入条件。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附表14)、重要风景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附表15、16)限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批准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和不可恢复利用的矿产资源开采的新建项目,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炼油、炼焦、炼硫。限制新建、改建含硫大于1.5%的煤矿,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多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地区采石、采砂、取土,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取土烧砖,严禁在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露天开采活动,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采矿。
  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生态环境保护及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措施,避免或减少对大气,水源、土地,草原、森林等的不利影响和破坏。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时,建立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履约保证金制度。
  二、加强现有矿山和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
  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义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停产或者关闭。建立相对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系和法制管理体系。开展全区矿山环境调查评价,建立国有重点矿山地质环境档案和矿山环境数据库系统。
  监督、引导、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山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加大研究与开发、技术改造的投入,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提高管理水平。对废弃矿山要积极利用多渠道资金,加快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
  三、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实施试点工程
  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矿山环境保护投资机制,“十五”期间选择石嘴山矿区、石炭井矿区、汝箕沟矿区、镇北堡矿区及灵武东山矿区等五个环境破坏较严重的矿区,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示范工程(附表10),对矿山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矿山“三废”进行综合治理、综合利用,对矿山开发造成的次生地质灾害、采空区及煤层自燃、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矿山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勘查与整治。通过示范工程,总结经验,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及矿区减灾防灾工作。

第七章 保证规划实施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规划实施的领导责任制
  为了保证《总体规划》的实施,必须实行规划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将“规划实施的好与差,是考核实施部门领导业绩的重要措施”列入规划实施的领导责任制中,并定期进行考核,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对规划的实施要加强领导和协调,保证规划中有关政策的落实。要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协调好矿业发展与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旅游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二、加强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和监督管理,依法行政
  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相配套的法规和管理办法,强化对矿产资源有效和合理利用作出的保护性规定。随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对已有法规也需要作相应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要制定和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热资源管理办法》,逐步健全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总体规划》管理的法律地位。
  《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应予公告和广泛宣传,严格执行。严格审查矿业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本规划。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跟踪检查和监督《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违法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不符合《总体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批准用地;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的要求,要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切实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要加快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行政审批集体会审制度,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改革和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机制
  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国土资源大调查基础地质调查与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同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及矿产资源勘查的规律和特点,建立健全勘查资金使用新机制,矿产资源补偿费与保护专项经费主要支持规划鼓励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有利于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切实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及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为商业性勘查提供基础信息服务,降低投资风险。根据西部大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及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落后地区的有关政策,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条“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做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的要求,针对本区的地质矿产勘查、矿业开发及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在自治区《关于鼓励投资的有关政策规定》、《宁夏投资指南》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点投资方向、投资优惠政策、合作的金融政策、中介服务的政策规定以及投资程序和投资注意事项。营造好的投资环境,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科技管理体制,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矿山企业创造条件通过发行股票、债券、项目融资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加强对企业到区外、国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信贷和税收政策支持。对规划鼓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技术改造项目、综合利用项目、矿山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项目和矿山土地复垦项目,政府应提供信贷金融支持,并给予税收优惠。积极探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开采不同矿种采取不同的征收比例和资源综合利用税费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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