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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的通知
 (宁政发[2002]87号 2002年10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复,现予发布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复函》(国土资函[2002]295号)的精神,就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自治区做好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地区规划,加强管理以及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纲领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及“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总方针,实行最严格的资源管理制度,推进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精干力量,安排专项经费,分别于2003年3月和8月编制完成市、县(市)两级矿产资源规划,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别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厅审批。编制市级矿产资源规划,要以《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县级规划,要以市级规划为依据。各级规划都要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做到矿产资源的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各级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还要广泛宣传,主动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业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不符合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要依据规划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四、要切实加强对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对矿产资源有效和合理利用的保护性规定和措施,要将规划实施纳入到领导责任制中,并定期进行考核。要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将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到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加大对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公益性地质勘探的投入;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矿业权审批权限,大力培育、建设矿业权市场,通过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出让方式,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多渠道投资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尽快使能源优势转化为经济效益。
  六、要鼓励在矿产资源探、采、选、冶、加工及综合开发利用方面开展的技术攻关和创新,积极引导小型矿山企业进行正规化、集约化开采,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及矿产品附加值。要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水平。
  七、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要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加强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评估和监测,避免产生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矿产资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业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为了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十五”西部国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促进矿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立足于本区矿产资源现状及对矿产品市场供需形势的分析预测,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9号)的要求,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及“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总方针,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程度;从区情、矿情出发,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对矿山环境的监督和恢复治理,努力实现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总体规划》以1999年为基期,2005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10年。《总体规划》的适用范围主体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现有全部矿种。
  《总体规划》主要任务是分析判断矿产资源的供求形势,对全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方向、地区、重点,开发利用与保护及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提出我区矿业经济结构与布局调整、优势矿产资源开发的方向与战略目标,以实现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总体规划》是21世纪初指导全区地质矿产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文件,是制定全区矿产资源各类专项规划和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依据。《总体规划》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施,由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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