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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中小学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应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调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学校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定期对学校教职工编制进行核定和调整。
  (三)市、县机构编制部门和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优化人员结构。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四)市、县在核编过程中,要认真做好中小学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要根据条件,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加快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精简压缩超编人员,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理临时工勤人员。
  (五)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分流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分流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本实施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2.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
     3.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附表1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
│学校类别 │ 教职工与学生比 │  职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占教职工比例  │
├─────┼────────┼─────────────────────┤
│职业高中 │  1:12    │  <25%                │
├─────┼────────┼─────────────────────┤
│职业初中 │  1:13    │  <20%                │
├─────┼───┬────┼─────────────────────┤
│     │城市 │1:14  │                     │
│  高  ├───┼────┤                     │
│     │县镇 │1:14  │  <16%                │
│  中  ├───┼────┤                     │
│     │农村 │1:14  │                     │
├─────┼───┼────┼─────────────────────┤
│     │城市 │1:14  │                     │
│  初  ├───┼────┤                     │
│     │县镇 │1:17  │  <15%                │
│  中  ├───┼────┤                     │
│     │农村 │1:18  │                     │
├─────┼───┼────┼─────────────────────┤
│     │城市 │1:21  │                     │
│  小  ├───┼────┤                     │
│     │县镇 │1:23  │                     │
│     ├───┼────┤                     │
│  学  │农村 │1:21  │  <9%                 │
│     ├───┼────┤                     │
│     │附设幼│1:21  │                     │
│     │儿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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