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城市、县镇中小学,农村中学的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小学编制标准以校为单位核定;农村小学的编制按小学编制标准以乡、镇为单位核定,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所属的农村小学内。
  中小学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职业高中少于25%、职业初中少于20%、高中少于16%、初中少于15%、小学少于9%。
  2.附加编制按以下情况核定:
  (1)因计划安排教师脱产进修、培训、产假、病假需要临时聘请代课人员,按市、县基本编制总数的3%增加教师编制,按隶属关系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2)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按基本编制总数增加一定比例教职工编制。其中:半数以上(含半数)班级设置电视机、录音机、投影机和银幕的增加2%;加设电脑室、语音室、电子备课阅览室、多媒体室的另增加1.5%;再加设校园网的另再增加1.5%。
  (3)省级示范学校、省级和市、县级重点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按基本编制总数的2%增加教职工编制。
  (4)有食宿生的中小学适当增加职工编制。其中:中学住校生每200名增加1名;小学住校生每150名增加1名。
  (5)乡、镇中心学校增加2—3名编制,协助乡、镇中心学校校长管理全乡、镇教育教学业务工作。
  (6)地处山区或教学点较多的乡、镇按其基本编制总数的8%增加教师编制;全部为民族乡、镇的市、县再按基本编制总数的7%增加教师编制。
  3.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
  中小学校一般配备校领导1—3名,规模较大的学校最多不超过4名。
  中小学校内设机构根据规模、任务需要,本着服务教学、精简高效的原则自行设置。
  中小学校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建立。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党组织、共青团、工会组织的负责人、工作人员,按照一人多岗,以兼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配备。
  三、人员编制的管理
  (一)市、县教育部门根据本市、县教育发展规划,提出学校编制建议方案。市、县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研究教育行政部门的方案,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市、县教职工编制,报省机构编制部门核批。市、县教育部门在省机构编制部门核批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