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2]5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8月19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审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要根据此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动态管理,将编制具体核定到乡、镇和学校,并注意完善人员分流的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二00二年九月六日
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
(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二00二年八月十九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核定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核定中小学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基础教育的基本需要;
(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力求精简和高效;
(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人员编制标准
(一)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
1.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2.职员:指学校中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3.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4.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二)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1.基本编制。
基本编制是保证中小学完成教学任务的最低限度的人员编制。基本编制标准根据职业高中、职业初中、高中、初中、小学的不同教育层次、特点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区域,按照学生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