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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

  用人单位应当向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便于其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按政府有关规定移交就业管理部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后,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五条 改制企业的退休人员随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参加医疗保险,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改制后的企业确无经济能力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其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医疗救助。关闭、破产企业缴纳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以后,其退休人员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关闭、破产企业无力缴纳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导致其退休人员无法享受医疗保险的,按规定实行社会医疗救助。
  第二十六条 改制、关闭、破产企业房改后产权已经归职工的住房,职工依法享有居住权和处置权。已居住公房的职工,在未解决新的住房前,可继续居住,按规定支付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职工及企业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仍按政府有关规定使用。职工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兴办产权多元化经济实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支持改制、关闭、破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兴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到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实现再就业。
  第二十八条 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及新办服务型企业招聘改制、关闭、破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主业与辅业分离或辅业转制兴办的经济实体分流富余人员,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兴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按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费政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增加再就业培训投入,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审查,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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