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放、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应当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应当按规定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交纳处置费。
第七条 建设单位无力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可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有清运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运、处理,并交纳委托代运垃圾的服务费。
第八条 建筑垃圾倾倒地点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选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垃圾处理场接纳建筑垃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清运垃圾时,均应保持道路的清洁,不得随意扬撒、遗漏建筑垃圾。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大同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办理《山西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而擅自进行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理的;
(二)未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
(三)未按指定时间运输建筑垃圾的。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对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