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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自治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2]16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治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5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自治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2002年9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预算行为,加强对预算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逐步实行部门预算。保证农牧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和稳定局势等重点支出的需要。
  二、加强自治区级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对自治区级预算的审查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有关自治区级预算编制的情况。
  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自治区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同时提交相关材料。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对自治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对自治区级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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