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六、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管委会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区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七、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发区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哈尔滨市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
十八、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出让、转让制度。开发区内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二款修改为:“获自开发区土地的各项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专项管理,作为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十九、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在有关规定或者合同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或者未使用土地的,加收土地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吊销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十、删去第二十八条。
二十一、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货物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按照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交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十二、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贸经营权。”
二十三、删去第三十二条。
二十四、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高新技术企业执行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
二十五、删去第三十四条。
二十六、删去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