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等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5日)废止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2年第8号)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4月23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1日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哈尔滨市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23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17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
哈尔滨市私营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市私营企业、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私营企业可以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三、第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私营经济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积极引导、监督和管理,推进私营经济的发展。”
四、第六条修改为:“私营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所辖区内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