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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要防止公益文化设施被挤占、挪用、拍卖;要坚决收回已被挤占、挪用、拍卖的公益文化设施。机关、学校、部队、企业的内部文化设施,凡有条件对社会开放的,都应积极对社会开放,或采取与社区、街道、乡镇组织共建、合办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内部文化设施的作用,减少重复建设,方便群众就近参加文化活动。
  为充分发挥城镇已建文化广场等大型露天、开放式文化活动场所的作用,广泛开展广场群众文化活动,文化部门应与文化广场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发挥文艺专业人才优势,搞好广场文化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三、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稳定、高素质的文化队伍
  (六)结合文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定岗定员,在全区建立健全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站工作岗位规范,实行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充分发挥区、地、县三级文化机构,特别是文化教育机构的积极性,建立全区文化系统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网络和培训机制,确保所有在职文化干部每2年至少接受80个小时的集中培训,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今后,凡新进入文化事业机构的人员,必须先经过文化行政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认证后,方可上岗。要重视改善基层文化队伍的知识和专业结构,分配到文化单位的大中专生应专业对口;在专业技术职务设岗上,要适当向基层文化单位倾斜,以鼓励优秀专业人才扎根基层,更好地为群众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关心和帮助基层文化工作者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解决他们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尽快按照自治区制定的乡镇(街道)文化站人员编制标准,抓好文化站人员、待遇的落实。
  (七)按照中央关于人事管理制度的要求,积极推进基层文化机构的人事制度改革。
  在县乡机构改革中,凡条件较好的乡镇(即:有建筑面积在45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设施,有必要的设备和器材,有3名以上编制内专职人员)可以设置集宣传、文化、广电、体育、科技培训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宣传文化机构,名称统一为乡镇“宣传文化站”。
  为根本解决农牧区群众看电影难问题,“十五”期间按照国家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的要求(即二十一世纪初,实现农村电影放映“三个一”目标,即“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要加强农牧区国办电影队建设,其人员编制的落实,按照中央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统筹解决。
  (八)在城乡基层,积极鼓励发展民办社会文化团体,民办文化类非企业单位和文化经营户,支持他们采取多种方式拓宽文化服务渠道,引导他们坚持以公益性为主的方向,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注意发挥民间艺人的专长,引导他们在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传统,活跃基层文化生活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城市社区,建立“社区文化指导员”制度,组织社区有文艺专长的人员,经过培训,担任社区文化指导员,辅导开展社区群众文化活动。为加强管理,规范运作,由自治区文化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和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民间文艺团体的审查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制定社区文化指导员资格认证和管理办法,促进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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